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发现被提名人存在《公司法(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经董事会批准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资料,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2018
年10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经董事会批准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 许 定 波 | ||
唐 涯 | 马 光 远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