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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针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2.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 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鑫华 张奇峰(LIN XINHUA)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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