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37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2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飞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石立轩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义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被告(需方)与原告(供方)于分别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16日、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签订了《供销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塑胶产品,具体定货明细以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向被告供货额共计为5069023.65元。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全部到期,未能承兑,另有410100元货款从未以任何形式支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五)案件进展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069023.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被告逾期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追索上述货款而发生的律师服务费损失50000元(暂计)。以上暂共计为5119023.65元。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5459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8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5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019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5459号“民事判决书”。
1. 被告东莞市石立轩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69023.65元;
2. 被告东莞市石立轩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分别以500000.7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96316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8710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589390元从
3. 驳回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633元,由原告承担465元,由被告承担47168元。 |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积极与被告落实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催缴应收欠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5459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