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并注销与关联方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并注销与关联方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并购基金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并注销与关联方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