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