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9年8月13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八条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第八条”原条款:“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拟修订为:“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