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香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红,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孙建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63号18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异议人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中止或暂缓执行
三、法院审理情况概述
思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
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异议人喜亿公司主张其与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申请执行人解除合同系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异议赔偿损失,其于2019年4月3日诉至本院,诉请申请执行人海洋公司支付赔偿款300万元,该300万元的赔偿款与本案4547848.1元的执行款,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其享有抵销权,但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00万元赔偿款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异议人喜亿公司申请中止或者暂缓本案的执行措施异议理由不成立,思明法院不予支持。
四、本执行裁定的裁判结果
思明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的执行进展
(一)海洋公司诉孙建斌、喜亿公司,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思明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民初152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7-078);
(二)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编号:2018-026);
(三)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民申4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建斌、喜亿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告编号:
2019-027)
(四)2018年8月17日思明法院受理了海洋公司(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
(五)思明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12)
(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2执复45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复议申请,维持思明法院(2019)闽0203执异18号异议裁定书》。(公告编号:2019-032)
(七)喜亿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思明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请求裁定(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中止或暂缓执行。(公告编号:2019-037)
(八)思明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喜亿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40)
六、执行裁定收到时间
收到时间:2019年8月9日。
七、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结果为驳回异议人喜亿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胜诉,但喜亿公司尚有权利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取决于最终裁判结果。
(二)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执行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取决于最终裁判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目录
思明法院(2019)闽020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