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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百川”)、如皋百川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百川”)提供担保外,未进行其他对外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对南通百川、如皋百川的担保余额为106,52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81.47%,公司对南通百川和如皋百川担保未出现逾期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赵焕琪 朱和平

2019年 8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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