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阅,在查阅有关规定、认真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相关情况后,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与控股股东拉萨欣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房屋租赁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湘莲 | 杨 亮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