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聘任余河先生担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余河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余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包季鸣 储雪俭 赵雪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