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 第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拥有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决策的权力。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若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 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