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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钢银电商经营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且本次借款的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率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

四、关于签署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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