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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经核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为子公司无锡宝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期限为2年,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无锡宝强工业织造有限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期限为3.5年,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实际担保额度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11%。

公司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必要内部审批程序,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和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收购子公司宝通工程25.8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收购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邓雅丽

郝德明冯凯燕任小艳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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