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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关于控股子公司西点电力设计公司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西点

电力设计公司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2,10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6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川01民初830号),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公司”)就与西点电力设计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本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西点电力设计公司向艾能公司归还2,100万元,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有权向泰玺·天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玺天通公司”)追偿(详见2018年9月2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因不服一审判决,西点电力设计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开庭审理,现二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65号),法院认为:

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主张保证人西点电力设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西点电力设计公司依法享有债务人泰玺天通公司的抗辩权。艾能公司与泰玺天通公司签订的《“泰玺·天通科技园”项目(一期)设计·建造框架协议书》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交由仲裁管辖。人民法院如果对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先行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仲裁对主债务的范围作出确认。由于艾能公司与泰玺天通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故本案中西点电力设计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数额无法确定,原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艾能公司可在与泰玺天通公司的主合同争议协商一致或者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之后,再另行向西点电力设计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川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9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31元,均由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宜发生在公司收购西点电力设计公司股权之前,按照仲应贵与公司于2017年4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该事宜给西点电力设计公司造成损失,则由股东仲应贵全部承担或赔偿。股东仲应贵也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本事宜给西点电力设计公司造成损失,则所有损失金额将由其承担或者赔偿,并以其持有的西点电力设计公司股权作履约担保。因此,本诉讼将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西点电力设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65号)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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