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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9-12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仲裁、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于 2018年 5月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于 2018年 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0),于 2018年 6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于 2018 年 7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8),于 2018 年9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4)于 2019 年1月3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于 2019 年2月1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于 2019 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于 2019 年7月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裁定情况

1、案件申请人

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

2、裁定的事实与理由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6-XT-HY2251-DY-DKHT的《信托贷款合同》及编号为2017-XT-HY2251-DY-DKBC的《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贷款合同”),原告根据贷款合司约定,以“国投泰康信托鸿雁225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泽”)交付的信托资金向盛运重工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整的信托贷款(以下简称“信托贷款”)。为担保盛运重工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与开晓胜签署了编号为2016-XT-HY2251-DY-BZHT-02 的《保证合同》、编号为2017-XT-HY2251-DY-BZBC-02 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与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盛运重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桐城盛运重I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编号为2016-XTHY2251-DY-BZHT-03的《保证合同》、编号为2017-XT-HY2251-DY-BZBC-03 的《保证合同补充办议》;原告与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7-XT-HY2251-DY-GPZY 的《股票质押合同》;原告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签署了编号为2017-XT-HY2251-DY-GQZY 的《股权质押合同》;盛运环保向原告出具了编号分别为2016-XT-HY2251-DY-DBH、2017-XT-HY2251DY-DBH的《担保函》。由于借款人盛运重工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同时,盛运环保以其持有的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至今仍未依约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目前,借款人尚未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0.00元整(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1,463,888.89]元、违约金[188,641.67]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3、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4512%。

4、上述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

5、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18 )京方圆执字第0106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6月13日向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

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元及利息[自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含)起算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含)为止的应付未付利息为人民币五百万二千二百七十七元七角八分;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算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含)为止的应付未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六元一角一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北京轩慧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向申请执行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自二0一八年二月十六日(含)起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全部承担完毕之日(含)止,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x百分之零点一x实际天数,暂计算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含)的违约金为人民币七百一十万元]。

(4)三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应支付的自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不含)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含)的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限。

(5)申请执行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万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6)冻结、划拨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应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律师服务费(依据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于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所签《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为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7)冻结、划拨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8)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四被执行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龙润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孝臣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本金人民币8,014,782.2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相关利息;

(2)确认原告就工程价款及利息对于被告相关财产及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工程折价、拍卖,其他财产拍卖变现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海阳盛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就“海阳盛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办公楼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进行承包施工,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完成主体项目验收。因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发包人被告二未支付工程款。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968%。

5、上述诉讼海阳市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孝臣建设工程款人民币6,782,769.9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2)原告李孝臣在上述工程款6,782,769.98元内对讼争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被告二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李孝臣承担付款责任;

(4)被告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李孝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负担7800元,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8762元,由被告一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綦政凯盛运环保、开晓胜民间借贷4000万元一审判决1、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綦政凯借款本金36454663.01 元并支付违约佥(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6454663.01 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綦政凯律师代理费40万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綦政凯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75000元: 4、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綦政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1832.44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1832444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69322. 68元(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之后以183244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融资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开晓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278元,由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开晓胜民间借贷5000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4550万元及利息(以45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20万元; 3、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均在1亿元最高额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3400元,由东伦合伙企业负担54694元,由盛运环保公司、盛运重工、开晓胜负担26870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典当3026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当金2600万元、综合费用494083.33元、逾期罚息21875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当金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用及逾期罚息(以26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2、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 0006220266026)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迫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365元,由被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斌开晓胜、盛运重工、盛运环保短期借款5000万元二审判决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 民初74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 01民初746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开晓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周斌借款本金42821333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800元,由周斌负担42455元,开晓胜、盛运环保公司与盛运重工公司共同负担265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开晓胜负担11400元,周斌负担11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余航锐投资中盛运环保、开晓胜 短期借 18870.12万一审判决1、确认2017年9月27日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AVICTC2017X1045-2-1)及《补充协议1》(合同编号: AVICTC2017X1045-2-1-BC1)于2019年2月12日解除;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付股权转让款168470 844. 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68 470 844.39 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止,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 3、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合计以168470844.3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
心(有限合伙)日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4、驳回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盛运环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987883元,由新余航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2639元,由盛运环保负担985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金汇科工贸有限公司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短期借款5236.11万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0元由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董秀蓉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开晓胜、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短期借款1500万元二审判决1、维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秀蓉借款本金13564359. 6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2、维持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蓉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5000元; 3、撤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 浙0127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和策五项; 4、盛运重工、开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董秀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董
秀蓉负担11392元,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开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董秀蓉负担273元,盛运环保负担1702元。盛运环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融资租赁1599.5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99.5 万元; 2、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8250元,保全费50000元,合计123250元,由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告费1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1320.11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201145. 8元; 2、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0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1457 元,保全费50000合计106457元,由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融资租赁770.36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703645.84元;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迫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41元,由被告安徽盛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干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融资租赁1277.95万元一审判决1、 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779464.26元; 2、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0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运
限公司、开晓胜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927元,由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638.97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389732 .13元; 2、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43 元,由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融资租赁1906.29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062881. 96元; 2、 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何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77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元,由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1367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融资租赁2405.94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059395.37元; 2、 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97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元,被告盛运重工责任公司、
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162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盛运重工、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融资租赁1313.88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138802.05元; 2、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0元; 3、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块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33元,由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元,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1010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燎原租赁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1523.01万元一审判决1、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 280, 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8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之止); 2、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12, 450, 000元; 3、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可就编号为LYZL-DY -2018-002的《设备抵押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及《车辆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与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该等租赁物及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_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如所得款项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款项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其中宝马4395CC轿车因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盛运环保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盛运环保有权向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5、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750, 000元在,上述欠款中扣除; 6、驳回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81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燎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 000元,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负担108,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蒋大红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世林、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娟、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3000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开晓胜、盛运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大红借款本金26400000元、借款利息100748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6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被告开晓胜、盛运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大红律师费损失350000元。 3、被告熊世林、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蒋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重工、盛运环保、盛运钢结构、开晓胜短短期借款100万元一审判决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42034.48元,此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支付其利息 2、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600元 盛运重工、盛运环保、盛运钢结构及开晓胜承担其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阜新热力、陇南电力、图们电力、玉树电力、哈尔滨电力、乌兰浩特电力、呼伦贝尔生物发电、庐江电力、祥云电力、农安电力、集贤生物质、铜川电力、宁阳电力、北京开源、桐庐电力、凤城电力、巴彦淖尔电力、枣庄生物质、鹤壁再生资源、石家庄行唐电力、商洛电力、西安市临潼区电力、延安电力、拉萨电力、宣城中科、凯里电短短期借款每项目公司各100万元,共计4000万一审判决1、各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至款清日各自利息 2、各被告承担律师费6600元 3、盛运重工、盛运环保、盛运钢结构及开晓胜承担其连带清偿责任
力、桐城电力、鹰潭中科、东宁生物质、乌兰察布、济宁中科、鹤壁电力、儋州电力、渭南、锡林郭勒盟、海阳、蒙阴、平阴、伊春中科、东宁电力、盛运重工、盛运环保、盛运钢结构、开晓胜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盛运环保融资租赁5060.97万元二审判决1、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金50599722. 85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为114008. 75元;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 559 220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 559 20.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 559 220. 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 5599 20.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 559 220.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803621. 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及租赁物留购价款10 000元; 2、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 915元; 3、盛运环保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贵任,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4、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债务,对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任)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0010号《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在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之前,编号为华电租赁回字
[2014]第006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以《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为准)归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6、驳回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元,由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盛仓(天津)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民间借贷2200万元二审判决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 2、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仓(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1010000元及利息280134元,并以21010000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开晓胜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盛仓(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上诉人盛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盛运环保、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民间借贷1800万元二审判决1、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盛运环保支付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8万元及违约金311.6万元; 3、驳回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公告费按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660元,由上诉人盛运环保负担32900元,被上诉人天津信石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347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金及名义货价人民币33883,260.24元;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迟延支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3388.33万元一审判决五计算) ; 3、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金及名义货价人民币4,843,322.86元; 4、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迟延支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 5、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48,584元; 6、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523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判决和未执行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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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400号

2、《民事判决书》(2018)鲁0687民初2115号

3、《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初822号

4、《民事判决书》(2018)皖0191民初2284号

5、《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初1273号

6、《民事判决书》(2018)皖02民初63号

7、《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612号

8、《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69号

9、《民事判决书》(2019)冀民终546号

10、《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3917号

11、《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4民初3054-3064号

12、《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民初20458号

13、《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13349号

14、《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4民初899、906、910、911、916、920、2620-2621、2626-2634号

15、《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初83号

16、《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终125号

17、《民事判决书》(2019)津01民终1482号

18、《民事判决书》(2018)晋01民初874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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