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岸测器”或“标的公司”)87.9016%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对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梅安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日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梅安森出具的自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核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梅安森股票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终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终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列入《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下述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
(二)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上述相关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梅安森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梅安森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公司根据梅安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76名激励对象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838,000股,导致作为激励对象的周和华、金小汉、郑海江、冉华周、邓中田、申丙丙、王新斌、林键、方雨、叶立霞等10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合计新增1,180,000股。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梅安森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根据梅安森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梅安森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梅安森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向激励对象(包括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部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授予限制性股票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梅安森股票的行为;除前述情形外,纳入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梅安森股票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会远 何东旭
张亚全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