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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创造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实施本着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该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调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3、经核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苑德军 浦军

2019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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