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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3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反担保事项已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中国有色集团给予东方钽业的担保生效时,方可同时生效; 3、本次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反担保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因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钽业”)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暨关联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已向公司提供总额度为2.25亿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2.25亿元事宜。担保期限:人民币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含)。 2019年8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在接受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提供总额度为2.25亿元的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公司相应对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为2.25亿元;全权授权总经理在总价值为2.25亿元的额度范围内,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资产抵质押等措施用于中国有色集团向公司提供2.25亿元担保事项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担保合同期限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与中国有色集团给予东方钽业担保生效时,同时生效。

二、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彤宙注册资本:人民币605,304.2872万元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业务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

汽车的销售。

2、2019年6月30日中国有色集团财务数据(母公司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377,320.56万元,净资产1,713,316.58 万元,营业收入22,003.12 万元,净利润 14,377.99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4、经查询,中国有色集团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反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鉴于中国有色集团向公司提供总额度为2.25亿元的担保,用于东方钽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2.25亿元事宜。为确保该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公司在具体使用上述担保额度时,拟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公司拟全权授权总经理在总价值为2.25亿元的额度范围内,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资产抵质押等措施用于中国有色集团向东方钽业提供2.25亿元担保事项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担保合同期限一致。

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公司在相关担保合同已签署、且公司已提取相关贷款的情况下,方开始履行反担保的义务,公司将按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四、反担保事项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反担保事宜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截止披露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反担保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为中国有色集团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0万元。

六、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实际发生担保额为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本次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22,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9.93%。公司无其他逾期担保。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反担保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向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资金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公司经营正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是因中国有色集团向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生反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对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资料,我们认为:

1、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2、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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