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19-067债券代码:112567.SZ 债券简称:17天顺债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3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4日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天顺债,112567.SZ;
3、发行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40%,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年利率。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选择是否将届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计息期限: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40%/年。
2、每 10 张“17天顺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3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4日
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40%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8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天顺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债券持有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昕宇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93号来福士广场T3座1203联系电话:021-52310063传真:021-52310070邮政编码:200051
2、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汝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联系电话:010-59026649邮政编码:1000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丁志勇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联系电话:0755-21899327邮政编码:518038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