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公司”或“本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物联网时代即将到来,传感器产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当前,信息产业正处于由移动互联网向物联网转型的关键时期,物联网正成为经济社会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基础和重要引擎,它在行业领域的应用正广泛深入。
物联网分为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和应用层四层,其中感知层处于基础地位,对于产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感器是物联网感知层的核心,它将感知获取到的物理、化学、生物等信息转化为易识别的数字信息传输至后端平台处理、分析、应用,传感器占据物联网感知层80%以上的份额。
当前,各国都极为重视传感器制造产业的发展,传感器市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测算,全球传感器行业市场规模自2010年的720亿美元增长至2018年的2,059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4%。
全球传感器市场规模
全球传感器市场规模 |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
国内,物联网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度交汇,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是“十三五”期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民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物联网应用的发展促进国内传感器市场规模不断增长,2017年国内传感器市场规模约1,300亿元,预计到2022年将
增长至2,327亿元。
国内传感器市场规模统计及预测 |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
2、高端传感器国产化需求迫切,任重而道远
传感器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产业发展离不开长期的技术积累。由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传感器技术开发较早,目前占据全球传感器市场主导地位,市场份额合计达69%。我国传感器产业起步较晚,直到1972年才组建成立第一批压阻传感器研制生产单位,导致国内传感器技术与世界领先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大部分国内企业在全球传感器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
全球传感器市场竞争格局 |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
随着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兴起,传感器产业愈发成为世界各国在高新技术发展中争夺的一个重要领域。近年来我国传感器产业快速增长,应用模式也日渐成熟。但由于产业档次偏低、技术创新能力较差,国内传感器产业呈现低端过剩、中高端被国外垄断的市场格局。传感器技术发展滞后已掣肘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顺利推进。据工信部电子元器件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我国敏感元件与传感器大约有60%依赖进口,核心芯片80%以上依赖进口,国产化缺口巨大。国内持续增长的庞大的传感器市场长期被国外企业控制与垄断,不仅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传感器技术水平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乃至军工与武器装备水平的整体发展与提高。综上所述,我国高端传感器国产化需求迫切。
3、仪器仪表更新换代,智能化趋势明显
智能仪器仪表作为新兴产品在各行业中受到广泛应用。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智能仪器仪表产业无论是技术还是种类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壮大。未来智能仪器仪表将向微型化、多功能化、人工智能化、网络化、虚拟化等方向发展,满足不同领域的应用需求,推动各行各业的发展。
仪器仪表的发展趋势 |
我国智能化领域中智能仪器仪表发展较为薄弱,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仪器仪表行业也将发生新的变化,获得新的发展。
仪器仪表产品的高科技化,特别是智能化,将成为日后仪器仪表科技与产业的发展主流。
智能仪器仪表需要传感器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做支撑。近年来,传感器朝着小型化、多功能化、性能更稳定可靠等方向发展,物联网技术也更加注重智能化、低时延等特性。外部环境的变化,给仪器仪表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仪器仪表产业也面临着技术革新、产品更替的新的要求,智能化趋势明显。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
1、完善物联网产业布局,提高核心竞争力
公司以“成为以传感器为核心的物联网解决方案引领者”为产业愿景,核心产品包括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和物联网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多年的内生外延发展,公司已构建相对完整的物联网生态圈,主要是以传感器为核心,将传感技术、智能终端、通讯技术、云计算和地理信息等物联网技术紧密结合,形成了“传感器+监测终端+数据采集+空间信息技术+云应用”的系统解决方案。
汉威科技物联网生态圈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核心产品与服务展开。“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和“新建年产19万
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着力提高公司传感器和智能仪器仪表的产能和技术水平,进一步巩固产品竞争优势,为公司占领中高端产品市场奠定基础;“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则有助于提升公司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关键环节的测试验证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为公司物联网产品性能、设计优化提供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提高公司物联网产品的性能和行业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完善物联网产业布局,提高核心竞争力,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2、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有利于公司控制银行借款规模和财务费用,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将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证券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项目”、“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新建年产19万台智能仪器仪表生产线项目”以及“物联网系统测试验证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63,237.04万元,主要为长期资本性支出。目前,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2、债务融资成本较高,暂不宜用于长期资本性支出
若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过高,损害公司稳
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体来看,短期债务融资需要通常需要在一年内偿还,主要适用于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公司将持续面临短期内偿还债务的压力;长期债务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且当前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成本更高、融资难度更大。因此,公司暂不宜通过大规模债务融资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非公开发行是融资的最佳途径。
3、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较大,采用股权融资可避免投资不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收回所造成的偿付压力。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稳步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5名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5家。最终发行对象数量将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择机确定下列任一定价原则: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其中: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则:
派息/现金分红: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以下相关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得不发行证券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以下相关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58,7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资本性支出,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8,604,561股(含),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20%,符合“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的要求。
(三)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14年12月,距离本次融资间隔超过18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定。
(四)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
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规定。综上,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能实施。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由于本次发行价格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从而保障了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的发展,符合股东利益。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93,022,806股,本次预计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58,604,561股(含58,604,561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不超过351,627,367股(含351,627,367股)。公司截至2019年6月末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53,654.15万元,本次发行募集金额为不超过58,760.00万元(含58,760.00万元),占前者的38.24%。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有所增加,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从而摊薄即期回报。
(二)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产生收益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测算预期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随着项目逐步达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使用用途和进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公司将不断改进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红军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钟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根据将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较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