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8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李洪钧、王正伟、马玉祥、代钢、王建勋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监事认真审议会议提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提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8月7日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说明 |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指定1名监事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该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指定1名监事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第56条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