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8年末,根据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公司将预计应收上述5家股东的7.57亿元业绩承诺补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截止2019年5月24日,上述5家股东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不存在实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03.63万元。1998年12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保。2014年,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
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按2011年12月8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报告期内,此笔担保的状况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吴春芳 罗立邦 赵恩慧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