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2、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拟定的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是作为公司新的总部办公大楼及部分下属子公司办公场所。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改善员工办公环境,更好地吸引高端人才,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我们同意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
六、关于公司配套建设内部职工住房的独立意见
公司配套建设内部职工住房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配套建设职工住房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销售,不对外销售和租赁。建设内部职工住房有利于解决公司生产厂区生活配套问题,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凝聚力,更好地引进各类人才以保障
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增强公司发展后劲。公司配套建设内部职工住房,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本项目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按照成本加成法确定,且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是有偿使用,费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收益水平,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侵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公司配套建设内部职工住房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瑮蛟) (徐小伍)
201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