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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集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5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4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5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班均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9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406,909,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16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5,93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032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976,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12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06,837,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15,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4,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32%;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77%;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1%。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关于京汉置业为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06,837,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7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4,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32%;反对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海洋律师、胡冬阳律师、王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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