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2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9年7月19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4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5日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齐广田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297,315,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010%。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297,289,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9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26,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1,942,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推迟部分超募资金项目并将留存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31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31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31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31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周莉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