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9-03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9年4月30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日期
1、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有关规定,从2019年半年度报告开始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财务报表格式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9 年 4 月 30 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规定。
2、新金融工具准则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4)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
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5)“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6)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以前颁布的政策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相关财务指标。
2、本次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综上所述此会计政策调整,对公司无其他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净损益亦无影响。
三、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