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孔祥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孔祥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待其取得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正式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及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制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类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类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制订符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适应行业和公司的发展要求,强化公司对高端专业人才的管理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