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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3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警示函及监管函

1、主要内容

(1)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2016年5月出具警示函

2016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22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5年度存在委托理财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依法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形。你公司在2016年披露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中披露的重大投资相关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2)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6月出具监管函2016年6月20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24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年购买理财产品累计金额为71,330万元,超过了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你公司仅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9.3条、9.10条及本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4.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1)公司及时组织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及风险控股控制部门继续学习了《公司章程》和《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确保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成员都熟练掌握上述两项规章制度,提高风险控制意识。

(2)公司风险控制部门每季度对委托理财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委托理财情况做好跟踪反馈。

(3)公司及时总结了教训,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二)问询函

1、《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90号)

2015年5月31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90号),公司对《问

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交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2015年6月5日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90号)的复函》中作书面回复。

2、《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28号)2016年5月4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28号)。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交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2016年5月10日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28号)的复函》中作书面回复。

3、《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78号)

2017年9月5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78号)。

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已向深交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于2017年9月12日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中作书面回复。

4、《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71号)

2017年12月28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71号)。

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中作书面回复,并于2018年1月6日公告了问询函的内容,详见《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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