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申请人:江苏联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进展情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的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慧”)诉本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该案”)之(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32643号裁决书,2019年7月26日贸仲对该案作出了仲裁裁决。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公司已在2016年5月20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公告》(公告编号:2016-46)。
(二)2018年08月03日披露了《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42)。
(三)2018年08月22日披露了《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43)。
三、裁决书情况
2019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贸仲的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1.根据中南大学能源环境检测与评估中心出具的“性能检验报告”,确认申请人每月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为154.95万元/月;
2.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无义务支付滞纳金。鉴于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与预付存在差额,被申请人应支付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与预付款之差额人民币869.60万元(不含税),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天支付,逾期按万分之五比率支付滞纳金;
3.酌情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8万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
6.本案仲裁费用1,158,060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810,642元,被申请人承担
30%,即347,418元。反仲裁请求仲裁费172,78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将严格执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32643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