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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3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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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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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号文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金钰债”)。发行规模7.5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金钰债”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合并破产重整

发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公告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合并破产重整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被申请合并破产重整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获悉,申请人以其为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的债权人,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均已具备破产重整的原因,且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更有利于提升重整价值,增加偿债手段,提高清偿率,使全体债权人实际受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合并破产重整。法院已于2019年7月18日接收了申请资料,并以(2019)粤03破申459号为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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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立案。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均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的债权情况

2018年3月9日,申请人与瑞丽市浩宾珠宝店(下称“浩宾珠宝”)签订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申请人受让了浩宾珠宝对金钰珠宝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依约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浩宾珠宝一次性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3000万元。

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金钰珠宝的到期债权项下,被申请人二东方金钰为该笔债权的保证人,为金钰珠宝对申请人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亦是东方金钰的合法债权人。因金钰珠宝及东方金钰均未向申请人清偿到期债务,2018年6月2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8)京方圆执字第014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为金钰珠宝、东方金钰及其他保证人。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金钰珠宝未能向申请人清偿的到期债权总额为43,266,027.40元。”

“二、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被申请债务司法重整的影响

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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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的重整程序。”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被申请重整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请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重整中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将在法院的主导下与债权人进行债务司法重整。在法院审查债务司法重整期间,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将依法配合法院对金钰珠宝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

此外发行人还披露了关于本次破产重整的风险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1、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债务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

“2、如果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顺利实施债务司法重整并执行完毕债务司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正常经营。如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司金钰珠宝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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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1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如果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监管部门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不排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可能性。

“4、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项的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2019年7月23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票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近日,我部收到信访投诉称,2018年3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违法开具10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为2000万元。其后,兴龙实业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并由公司向益安保理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经我部查询法院公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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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益安保理与公司及兴龙实业相关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具体列示最近两年向控股股东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日

期、金额、原因等,逐项说明是否具备真实交易背景、是否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同时,请公司说明前期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补充披露有关参与人员、会计处理相关情况等。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面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

其他不当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全面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9年7月31日前就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公告。”

就上述《问询函》,发行人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开具票据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披露了《问询函》的内容,并在公告中表示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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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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