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90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年6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
2019-79,下称《2019-79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7月份,公司对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专项梳理、统计。根据梳理、统计情况,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1929件。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4件,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254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53起,燃料买卖案件1218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1.新增融资纠纷类案件信息表(较《2019-79公告》)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
1 |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法院 | 债券质权纠纷 | 约10627万元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 |
1 | 邹有苗 | 安徽格薪源、凯迪阳光、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30.00 | |
2 | 章长宾 | 安徽格薪源、凯迪阳光、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75.00 | |
3 | 林刚 | 安徽格薪源、凯迪阳光、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55.00 | |
4 | 汪贵兵 | 安徽格薪源、凯迪阳光、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75.00 | |
5 | 何海秀 | 吉安凯迪电厂、江西格薪源、安徽格薪源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17.80 |
6 | 刘水南 | 吉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格薪源、安徽格薪源、阳光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60.00 | |
7 | 胡福媛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33 | ||||
8 | 胡泉 | 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52.53 | |
9 | 孙忠利 | 蛟河电厂 | 蛟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89.76 | |
10 | 付文博 | 蛟河电厂 | 蛟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57.48 | |
11 | 孙彩凤 | 蛟河电厂 | 蛟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66.17 |
12 | 李士春 | 蛟河电厂 | 蛟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31.72 | |
13 | 王显昌 | 蛟河电厂 | 蛟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11.01 | |
14 | 张松伟 | 蛟河电厂 | 蛟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986.43 | |
15 | 徐超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579.81 | |
16 | 周家文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80.56 | |
17 | 汪春生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87.74 | |
18 | 蔡业品 | 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望江县人民发运 | 买卖合同纠纷 | 655.78 | |
19 | 臧梦祥 | 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20.95 | |
20 | 何丰 | 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57.31 |
21 | 钟祥市赵集庆天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及胡云飞、张壹、刘鹏鹏、陈福兵、王道全、王辉等6人 |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钟祥市人民法院胡集法庭 | 买卖合同纠纷 | 274.66 | |
22 | 熊伟 |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崇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19.21 | |
23 | 林丽芬、张恒 | 吉林格薪源、汪清电厂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34.46 |
24 | 王玉超 | 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85.84 | |
25 | 窦凤静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07.23 | |
26 | 蔡尧济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市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54.62 | |
27 | 万家禄、万景堂、余丽芳、周辉、韦吉、万如军、杨飙、胡传蓉 | 贵州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44.69 | |
28 | 何跃开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11.15 | |
29 | 邓丽月 | 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安仁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68.78 | |
30 | 胡树霖 | 霍山凯迪电厂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43.50 | |
31 | 闫小敏 | 平乡电厂、平乡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509.70 | |
32 | 李盘 | 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44.36 | |
33 | 王少尉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415.16 | |
34 | 李提根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75.41 | |
35 | 胡学燕 | 洪雅电厂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58.47 | |
36 | 刘太生 | 江陵电厂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300.19 | |
37 | 章学彬 | 江陵电厂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353.58 | |
38 | 朱丹 | 江陵电厂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467.14 | |
39 | 李本虎 | 江陵电厂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36.69 |
40 | 鲁宜顺 | 江陵电厂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76.96 | |
41 | 蔡烈文 | 江陵电厂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95.49 | |
42 | 汤三虎 | 江陵电厂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340.62 | |
43 | 王礼红 | 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491.40 |
44 | 胥正敏 |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17.82 | |
45 | 池一伦 |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95.66 | |
46 | 蔡道齐 | 祁阳凯迪公司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46.2 | |
47 | 乔平生 | 祁阳凯迪公司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75.4 | |
48 | 邹小红、付梦琼、吕魁臣、曾秋丽、陈友芳等 | 祁阳凯迪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870.7 | ||
49 | 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515.9万元、诉讼保全费 | |
50 | 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公司 | 凯迪生态、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苏州市中级法院 | 锅炉采购承揽合同纠纷 | 2789.6万元、各项利息 | |
51 | 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仲裁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125.4万元 | |
52 | 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约1454.8万元 |
53 | 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 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797.1万元、24%年利率的违约金 | |
54 | 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金平凯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 金平县人民法院 | 工程施工结算纠纷案 | 502.1万元、诉讼费 |
55 | 张艳伟等22户 | 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 叶县人民法院 | 诚达运输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382.9万元、诉讼费 | |
56 | 陈跃生与阮响生 |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966万元、诉讼费 | |
57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崇阳县凯迪电厂、凯迪生态 | 东新法院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235.3万元 | |
58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 | 东新法院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232.8万元 | |
59 | 浙江宜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生态公司 | 东新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75.1万元、利息损失、诉讼费 | |
60 | 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新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4万元、诉讼费 | |
61 | 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①凯迪物流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③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武汉东新法院 | 运输合同纠纷 | 约1065万元 | |
62 |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海事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约250万元 | |
63 |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林汪清县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710万元 | |
64 |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汪清县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708万元 | |
65 | 上诉人(原审原告)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张家港市华电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苏州市中级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1473万元 |
66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③阳光集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400万元 | |
67 |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85万元 | |
68 |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①凯迪生态、②第三人:阳光凯迪集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 约398万元 | |
69 |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①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约1196万元 | |
70 | 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416万元 | |
71 | 陈跃生与阮响生 |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1400万元 | |
72 | 徐州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约7356.3万元 | |
73 | 广州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001.9万元 | |
74 | 中山ABB变压器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559.3万元 | |
75 |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307万元 | |
76 | 长沙纯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①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100万元 | |
77 | 东营锦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约238.6万元 | |
78 | 海通安恒科技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约624.7万元 |
79 | 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1223万元 | |
80 |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2943万元 | |
81 |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①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231万元 | |
82 |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③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1963万元 | |
83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①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约4941万元 | |
84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①武汉凯迪电力工程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6528万元 | |
85 |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①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229.7万元 | |
86 | 宜兴市中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①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约221.6万元 | |
87 | 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13.9万元 | |
88 | 曾国华 | 吉安电厂、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23.7 | |
89 | 刘水平 | 吉安电厂、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365.6 |
90 | 罗韶明 | 吉安电厂、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61.5 | |
91 | 黄志安 | 吉安电厂、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燃料) | 218.1 |
《2019-79公告》新增案件6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2019年6月27日-7月31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7月31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133.5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年6月27日-7月31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2018)湘01民初2040号 |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约4300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决如下: 1.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 2.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2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4100739.54元,从2018年12月7日起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 3.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30万元; 4.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880元,由被告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2 |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子第0828号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①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ABS | 约17197.86万元 |
执行 结果 | 仲裁庭结合所认定的事实,并依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合议,作出如下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专项计划未偿本金(截至2018年8月2日)共计人民币 171,978,572.64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崇阳凯迪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8月2日(含)至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到期日的、以优先级未偿本金人民币 130,647,771.38元为基数, 根据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未偿预期收益,总计人民币16,244,110.85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专项计划优先级未偿本息人民币146,891,882.23元承担差额支付责任;(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支付因未按协议约定清偿未偿本息以及未按约定承担差额支付责任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未偿本息的基数为截至2018年8月2日的优先级未偿本息余额,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限自 2018年8月2日(含)至全部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之日(含),其中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的差额支付逾期利息为人民币236,334.95元;(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登记编号为[崇工商押登字(2015)第2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件清单中所载明的机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对登记证明编号为 [0246 5035 0002 9873 6336]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已质押给申请人的如下五家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登记证明编号为(赤壁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12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登记证明编号为[(来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3)登记证明编号为[(江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4)登记证明编号为[(崇阳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5)登记证明编号为(谷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8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八)申请人为追索上述款项而花费的律师费本案项下为人民币846,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九)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十)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409,02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09,028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对上述裁决之(一)(二)(三)(四)(八)(十)项之内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述裁决之(五)(六)(七)项之内容,由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申请人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关规定执行; 对上述裁决之(五)(六)(七)项之内容,由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申请人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3 |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子第0864号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①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ABS | 约32193.32万元 |
执行 结果 | 仲裁庭结合所认定的事实,并依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合议,作出如下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专项计划未偿本金(截至2018年8月2日)共计人民币 321,933,208.5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崇阳凯迪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8月2日(含)至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到期日的、以优先级未偿本金人民币 271,220,813.34元为基数, 根据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未偿预期收益,总计人民币30,409,052.7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专项计划优先级未偿本息人民币301,629,866.04元承担差额支付责任;(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支付因未按协议约定清偿未偿本息以及未按约定承担差额支付责任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未偿本息的基数为截至2018年8月2日的优先级未偿本息余额,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限自 2018年8月2日(含)至全部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之日(含),其中2018年8月2日至仲裁申请书提交之日(2018年8月10日),差额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为人民币485,293.5元;(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登记编号为[赤工商押登字(2015)第02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件清单中所载明的机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对登记证明编号为 [0246 4193 0002 9863 8361]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已质押给申请人的如下五家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登记证明编号为(赤壁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12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登记证明编号为[(来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3)登记证明编号为[(江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4)登记证明编号为[(崇阳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5)登记证明编号为(谷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8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八)申请人为追索上述款项而花费的律师费本案项下为人民币846,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九)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十)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465,8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465,808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对上述裁决之(一)(二)(三)(四)(八)(十)项之内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述裁决之(五)(六)(七)项之内容,由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申请人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4 |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子第0992号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①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ABS | 约16440.24万元 |
执行 结果 | 仲裁庭结合所认定的事实,并依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基础资产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合议,作出如下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专项计划未偿本金(截至2018年8月2日)共计人民币 164,402,428.24元;(二)第一被中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8月2日(含)至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到期日的.以优先级未偿本金人民币114,311,621.75 元为基数, 根据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未偿预期收益,总计人民币 15,529,066.19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专项计划优先级未偿本息人民币129,840,687.94 元承担差额支付责任;(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按协议约定清偿未偿本息以及未按约定承担差额支付责任而产生的逾期利减 其中,未偿本息的基数为截至2018年8月2日的优先级未偿本息余额,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限自2018年8月2日(含)至全部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之日(含)。其中,自2018年8月2日至本仲裁申请书提交之日(2018年8月10日),差额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为人民币208,901.20元(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登记编号为[(2016)江工商押登字第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件清单中所载明的机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对登记证明编号为[0246 4211 0002 9864 0536]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已质押给申请人的如下五家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登记证明编号为(赤壁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12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登记证明编号为[(来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3)登记证明编号为[(江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4)登记证明编号为[(崇阳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5)登记证明编号为(谷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8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八)申请人为追索上述款项而花费的律师费本案项下为人民币846,0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九)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十)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354,275元,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因此,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54,275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对上述裁决之(一)(二)(三)(四)(八)(十)项之内容,两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述裁决之(五)(六)(七)项之内容,由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申请人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5 |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子第0993号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①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ABS | 约21382.71万元 |
执行 结果 | 仲裁庭结合所认定的事买,并依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基础资产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合议,作出如下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专项计划未偿本金(截至2018年8月2日)共计人民币213,827,073.99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年8月2日(含)至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到期日的. 以优先级未偿本金人民币181,280,312.90元为基数, 根据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未偿预期收益总计人民币20,195,097.81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专项计划优先级未偿本息人民币201,475,410.71 元承担差额支付责任;(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按协议约定清偿优先级未偿本息以及未按约定承担差额支付责任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优先级未偿本息的基数为截至2018年8月2日的优先级未偿本息余额,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限自2018年8月2日(含)至全部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之日(含);支付自 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的差额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24,154.62元;(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登记编号为[来动抵2015003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件清单中所载明的机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对登记证明编号为[0246 4705 0002 9869 7073]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已质押给申请人的如下五家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登记证明编号为(赤壁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12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登记证明编号为[(来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3)登记证明编号为[(江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4)登记证明编号为[(崇阳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5)登记证明编号为(谷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8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八)申请人为追索上述款项而花费的律师费本案项下为人民币846,0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九)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十)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705,631元,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因此,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705,631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对上述裁决之(一)(二)(三)(四)(八)(十)项之内容,两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述裁决之(五)(六)(七)项之内容,由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申请人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6 |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子第0994号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①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ABS | 约23735.83万元 |
执行 结果 | 仲裁庭结合所认定的事买,并依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基础资产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合议,作出如下裁决: (一)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专项计划未偿本金(截至2018年8月2日)共计人民币237,358,273.28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年8月2日(含)至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到期日的、以优先级未偿本金人民币190,039,037.39元为基数, 根据专项计划各档证券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未偿预期收益,总计人民币22,416,872.97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专项计划优先级未偿本息人民币212,455,910.26元承担差额支付责任;(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按协议约定清偿优先级未偿本息以及未按约定承担差额支付责任而产生的逾期利息 ,优先级未偿本息的基数为截至2018年8月2日的优先级未偿本息余额,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限自2018年8月2日(含)至全部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之日(含);支付自 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的差额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41,821.19元;(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登记编号为[谷工商抵登子【2015】8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件清单中所载明的机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对登记证明编号为[0246 4902 0002 9872 1085]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器设备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已质押给申请人的如下五家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在优先级未偿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登记证明编号为(赤壁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12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登记证明编号为[(来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来凤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3)登记证明编号为[(江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4)登记证明编号为[(崇阳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57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崇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5)登记证明编号为(谷工商)股质设立准字[2015]第8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所登记的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八)申请人为追索上述款项而花费的律师费本案项下为人民币846,0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九)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十)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869,500元,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因此,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869,50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对上述裁决之(一)(二)(三)(四)(八)(十)项之内容,两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述裁决之(五)(六)(七)项之内容,由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申请人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