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才能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45%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的设定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庆刚 高刚
朱 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