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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的复核报告》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的复核报告》之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

捷捷微电于2019年3月2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申请文件并于2019年4月3日被受理。捷捷微电于2019年5月8日收悉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625号)后,捷捷微电及相关中介机构针对反馈意见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和落实,并如期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捷捷微电于2019年6月24日收悉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捷捷微电会同各中介机构就告知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捷捷微电于2019年7月25日收悉《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90625号)。

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于2019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监调查字2019085号)(以下简称“调查通知书”)。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此调查尚未结案。

华创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复核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审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此调查尚未结案。

二、审计机构复核内容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复核报告》,瑞华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委派与上述立案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出具的相关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复核内容具体如下:

1、在审计了捷捷微电的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瑞华会计师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9]48450001号)。

2、在审计了捷捷微电的2017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瑞华会计师于2018年4月11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8] 48450001号)。

3、在审计了捷捷微电的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瑞华会计师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7]48370001号)。

4、在捷捷微电编制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基础上,瑞华会计师于2018年9月21日出具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8]

48450011号)。

5、在捷捷微电编制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基础上,瑞华会计师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48450004号)。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提出的反馈意见,瑞华会计师进行了专项核查,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450001号)。

三、瑞华会计师受行政处罚情况

1、2016年1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17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IPO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3月,瑞华会计师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2号)。因瑞华会计师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审计机构,在对振隆特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瑞华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侯立勋、肖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2015年1月,瑞华会计师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4066号)(广东证监局稽查局立报[2015]003号)。因为瑞华会计师客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对瑞华会计师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3月,瑞华会计师接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因瑞华会计师在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对刘涛、孙忠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3、2015年12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琼证调查通字201500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201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1月,瑞华会计师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因瑞华会计师在审计海南亚太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9万元,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秦宝、温亭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2015年7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092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为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2012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瑞华会计师接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因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在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5、2016年5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6027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瑞华会计师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6号)。因瑞华会计师在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瑞华会计师被立案调查情况

1、2015年11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22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2、2019年1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湘证监调查字0784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3、2019年7月,瑞华会计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监调查字201908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瑞华会计师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上述列明的三项尚未结案的立案调查事项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除上述说明中已列明的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外,瑞华会计师不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被行政处罚项目及立案调查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参与捷捷微电审计工作,捷捷微电签字注册会计师林万强、杨运辉、陶亮也未参与上述项目的审计工作。

五、审计机构复核工作过程

1、由签字会计师组织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与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及相关的工作底稿和各项资料进行自查。对重点风险领域的评估、风险应对措施、重要审计程序

的执行以及重大事项的判断等进行重新检查,并编制复核工作记录,形成复核结论。

2、由瑞华会计师委派独立复核人员(非上述审计及相关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本项目的主要工作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包括:阅读审计、审核及反馈意见回复等专项报告、检查重要工作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检查项目组自查工作记录、检查独立复核记录和意见回复、对签字会计师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询问等。

3、由瑞华会计师指派独立于本项目的合伙人成立专门复核小组,召开复核会议,在对前述复核工作底稿和复核结论检查的基础上,讨论重大事项的判断,对本项目的整体执行情况形成复核结论。

六、复核对象

1、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审核报告,具体包括: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9]48450001号)、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8] 48450001号)、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7]48370001号)、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8]48450011号)、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9] 48450004号)。

2、审计重要事项的工作底稿;

3、对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相关工作底稿,反馈回复包括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编号:瑞华专函字【2019】48450001号)。

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引用前述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七、审计机构重点复核项目及程序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及审阅准则的规定,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意见及结论是否恰当。

1、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编制是否恰当,风险识别和应对程序是

否恰当,是否恰当识别出特别风险并恰当应对;

2、重大专业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3、重大会计、审计问题的应对和处理是否恰当,包括但不限于:

①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银行存款、借款、往来款项等项目函证程序的执行、实物资产监盘程序的执行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③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恰当;

④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⑤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的处理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充分;

⑥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

⑦股份支付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⑧股份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

4、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5、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二)质量控制过程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是否符合瑞华会计师质量监管制度要求。各级复核人员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职责,独立复核人的复核意见是否均得到回复和落实,提出的问题是否均得到解决,意见分歧是否得到统一。

(三)对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回复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能够使相关问题得到合理解释并与实际情况相符;对意见回复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信息,与前述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五)对重点复核项目履行的主要复核程序

1、总体审计策略

复核内容:总体审计策略的编制是否恰当,风险识别和应对程序是否恰当,是否恰当识别出特别风险并恰当应对。

项目组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瑞华会计师技术指引的要求编制了总体审计策略,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工作范围、被审计单

位业务及所处行业本期的重大变化、报告目标、时间、人员安排及所需要的沟通、初步判断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总体分析程序、初步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等内容,各项内容根据捷捷微电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全面,描述客观。其中“初步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及“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应对措施”重点描述了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重大错报风险科目及需要采取的相应审计程序及应对措施。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复核了总体审计策略,重点复核了审计策略中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以及重点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范围、被审计单位业务及所处行业本期的重大变化、初步判断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总体分析程序、初步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等方面内容,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独立复核人员对上述事项再次确认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已按照执业准则及瑞华会计师技术指引的要求编制了总体审计策略,总体审计策略编制恰当,风险识别和应对程序恰当,已恰当识别出特别风险并恰当应对。

2、内部控制测试

复核内容:是否对主要内部控制循环进行测试,测试结论是否恰当。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项目组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瑞华会计师技术指引的要求,按照总体审计策略,对捷捷微电的主要内部控制循环进行了测试。具体的循环包括现金收款循环、现金付款循环、采购与应付账款循环、收入与应收账款循环、存货成本与销售成本计算循环、工资循环、固定资产循环等主要控制环节。测试主要采取访谈相关人员、获取相关资料、现场观察及检查等方式进行,项目组在对相关控制循环进行穿行测试的基础上,选取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测试结果良好。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复核了主要内部控制循环测试底稿,重点复核了现金收款循环、现金付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收入与应收账款循环、存货成本与销售成本计算循环、工资循环等主要控制环节,对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已按照总体审计策略对捷捷微电的主要内控控制循环进行了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控制测试结论恰当,结果良好。

3、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

复核内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了解和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

(3)对主营业务收入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检查收入波动的异常情况,并判断其是否合理;

(4)抽样检查销售订单(合同)、发货单、签收单、货运提单、报关单、运输单及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5)针对报告期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结合应收账款余额情况选取客户样本,对其交易额及往来款项余额进行函证;

(6)针对报告期内的重要客户,进行现场走访和调查;

(7)结合对存货项目的审计,对毛利率进行分析,检查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毛利率及主要客户毛利率波动是否异常,并判断其合理性;

(8)抽样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及收款记录;抽取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核对至账面收入进行完整性检查;

(9)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记录样本进行截止测试,检查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主要客户的营业收入的函证走访底稿、毛利率变动原因分析性程序工作底稿、营业收入的细节测试以及截止测试等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主要公司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询问等,通过执行复核程序得出与收入成本相关的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收入成本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复核,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真实准确,会计处理规范,不存

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货币资金

复核内容:货币资金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是否能够保证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

(2)获取银行开户清单,与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对比,查看是否存在差异,并判断差异的合理性;

(3)获取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核查对账单金额与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是否一致;

(4)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看是否存在大额未达账项,分析未达账项的原因是否合理;

(5)对货币资金总体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

(6)对所有银行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进行函证,并将函证金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及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查看是否一致;核查相关货币资金是否受限;

(7)获取主要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抽查单笔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记录,核查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具核查内容包括收付款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一致、主要内容是否一致,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相关款项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等;

(8)对各期末现金进行盘点;

(9)对各外币银行存款余额的折算汇率进行检查。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每个银行账户的发函回函情况、企业贷款卡信息核对情况、银行已开立账户清单与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对比情况、银行对账单与账面记录的核对情况等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主要公司的货币资金函证情况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货币资金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

5、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

复核内容: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坏账准备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与应收账款发生与记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评价管理层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2)针对报告期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结合销售金额情况选取客户样本,对其交易额及往来款项余额进行函证;

(3)针对报告期内的重要客户,进行现场走访和调查;

(4)检查并测试管理层编制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的准确性;

(5)检查并核对客户的信用期,对超信用期的应收款项合理性进行分析;

(6)结合相关客户过往付款情况的分析,复核管理层对大额应收账款可收回情况的预测;

(7) 获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重新计算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函证底稿、期后收款底稿、坏账准备测试等重要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主要公司的应收账款函证底稿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6、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

复核内容: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存在性和完整性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与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和测试;

(2)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①比较当年度及以前年度应付账款及周转率的增减变动,并对异常情况作出解释;

②比较当年度及以前年度应付账款的构成、账龄及主要供货商的变化,结合工商信息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③对应付账款借方发生额与货币资金流出的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为虚增利润而虚构采购交易产生的应付账款、关联循环交易产生的应付账款、为贸易融资进行的三方虚拟交易产生的应付融资款及将虚构的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作为无需支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可能;

④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关注长期挂账的原因;

⑤检查一年以上预付账款未核销的原因及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检查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是否已转入其他应收款;

(3)对主要的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执行函证程序,未回函的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4)检查重要的预付款项是否根据相关合同支付;

(5)针对报告期内的重要供应商,执行现场走访和调查程序;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应付账款以及预付款项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主要客户应付账款以及预付款项的函证底稿、期后付款底稿、大额预付款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等重要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主要供应商的函证走访核查情况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审计程序执行到位。

7、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复核内容: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存在、完整和计价及分摊相关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重要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

(2)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余额,检查其原始凭证;

(3)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重新计算,并分析差异原因;

(4)检查长期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分析其原因并做出妥善的处理;

(5)编制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账龄分析表,重点关注账龄较长的项目。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底稿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了期末大额款项的账龄以及款项性质情况、主要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检查底稿以及函证核查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核查情况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真实、完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8、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

复核内容: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与存货发生与记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评价管理层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2)抽样检查采购订单(合同)、签收单、验收单及银行付款单等相关资料;

(3)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与调查;

(4)对采购金额较大的供应商进行发函,以确定存货采购的真实性;

(5)对主要的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单位进行了函证;

(6)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及仓库管理等,并关注残次冷背的存货是否被识别;

(7)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按照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8)取得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并与捷捷微电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对比;

(9)取得各年末存货的库龄清单,结合产品的状况,对库龄较长的存货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10)检查期后存货的耗用及产品销售情况。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存货采购细节测试、主要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查情况、原材料以及库存商品的计价测试以及截止测试、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程序、存货监盘程序等;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存货监盘程序以及存货跌价准备测试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存货真实、完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9、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复核内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

(2)抽样检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采购订单(合同)、收货单据、安装调试单据及银行付款单等相关资料;

(3)检查相关固定资产权证,查看是否设定抵押担保等;

(4)检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5)检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照既定的折旧政策计提,并重新测试折旧计提的准确性;

(6)检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相关金额与对应科目金额是否勾稽一致;

(7)对在建工程的承包单位进行发函,发函内容包括合同金额、完工进度、款项支付情况等;

(8)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实施监盘,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量、状况及使用管理等,并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情况;检查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形象进度,核查与账面记录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9)检查公司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况。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实地盘点、对在建工程承包单位的发函情况、固定资产折旧测算、大额工程项目的付款检查情况等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公司固定资产均在用,使用状态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

10、无形资产

复核内容:无形资产存在和完整性审计程序执行是否到位。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公司无形资产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

(2)检查公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3)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4)检查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按照既定的摊销政策计提,并重新测试摊销计提的准确性;

(5)检查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按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相关金额与对应科目金额是否勾稽一致;

(6)检查公司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况。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无形资产底稿进行检查,重点复核了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无形资产摊销测算、新增无形资产的检查底稿等;

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无形资产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无形资产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审计程序执行到位。

11、应付职工薪酬

复核内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是否能够保证应付职工薪酬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比较被审计单位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部门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

(2)比较本期与上期工资费用总额,了解其增减变动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决议;

(3)结合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明确被审计单位员工范围,检查是否与关联公司员工工资混淆列支情况;

(4)检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提和发放情况;

(5)检查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计提(分配)和支付(或使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6)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并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已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事项;

(7)检查应付职工薪酬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各公司工资及奖金的计提与发放底稿、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核查底稿、工资薪酬变动分析程序底稿、期后支付工资底稿等;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应付职工薪酬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2、应交税费

复核内容: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是否能够保证应交税费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与被审计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比较两者是否总体相符,并分析其差异的原因;

(2)亲自从税务局网站打印纳税证明,检查已交款项的银行流水,确定已交税金的准确性;

(3)抽查重要进项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或运费发票,并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核对,并注意进口货物、支付运费、接受投资或捐赠、接受应税劳务等应计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因存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应计的进项税额转出数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4)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办理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复核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5)检查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6)取得企业所得税纳税鉴证报告,对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进行测算,复核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7)检查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项及代扣税项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8)检查应交税费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应交税费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账面记录明细核对情况底稿、增值税测算底稿、附加税以及所得税测算底稿、主要税种的纳税证明核对情况等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应交税费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应交税费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递延收益

复核内容:递延收益的真实性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记录的递延收益是否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检查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若存在不该在本科目核算的收益挂账,应予结转;

(2)检查递延收益的分配是否符合政策,复核计算其分配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复核政府补助明细表,核对与明细账余额是否相符,检查是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检查政府补助是否能够收到,检查是否有与资产无关的或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4)检查政府补助是否有相关文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是否有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回的,未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的情形。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递延收益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相关政府补助文件的核查底稿、递延收益分摊测试等重要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递延收益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递延收益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

14、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

复核内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发生和完整性审计程序执行是否到位。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对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

(2)计算分析各月份各费用项目占比情况,并与上年度情况进行对比,判断波动的合理性;

(3)对销售费用中的报关运输费,计算各年度报关运输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核查配比关系及波动情况,根据销售数量匡算运费的合理性,并通

过分析波动原因判断其合理性,对主要的运输单位执行函证程序;

(4)对于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进行分析,获取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阶段性进展资料,检查与实际研发进度的匹配情况;

(5)对于租赁费,获取房屋租赁台账及租赁合同,根据相关条款测算租金计提及支付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6)对于职工薪酬,结合应付职工薪酬底稿,对各级别人员的工资变动以及实际支付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核查,了解各年度工资以及五险一金的购买情况,核实相关费用变动的合理性;

(7)执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的截止性测试,抽查截止日前后大额费用发生凭证,检查跨期现象。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底稿进行检查,重点复核了销售费用率以及管理费用率变动分析程序底稿、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的检查底稿等;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审计程序执行到位。

15、营业外收入

复核内容:所记录的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是否划清营业外收入与其他收入的界限;

(2)结合相关非流动资产审计,检查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抽查相关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结合递延收益审计,审查各项政府补助的批准文件, 复核收入的性质、金额、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4)检查入账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凭证,实施营业外收入的截止性测试;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营业外收入检查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营业外收入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营业外收入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

16、其他收益

复核内容:其他收益是否真实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记录准确,是否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及账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检查其他收益是否已经收到,对于未收到的其他收益款项,检查是否具备确认政府补助的条件,并与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补助款项目勾稽核对;

(2)复核其他收益的性质、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关注是否属于与日常活动有关的补助,当期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与递延收益工作底稿、长期资产的折旧底稿相互勾稽;

(3)取得了政府补助清单,核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补助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银行进账单等资料,查询政府的相关补贴政策,核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其他收益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复核过程:与本项目无关的资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的其他收益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文件、银行流水及账务记录等重要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其子公司其他收益的检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其他收益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恰当。

17、函证

复核内容:对银行函证、往来函证以及存货函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

定函证程序是否独立,执行是否到位。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项目组对所有银行账户均进行了发函,且所有银行全部回函,回函结果已得到恰当处理;

(2)项目组已根据执业准则及瑞华会计师技术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各往来科目的发生额及余额情况,选取了函证样本,并及时发函,发函率及回函率均达到或超过了瑞华会计师规定的要求;

(3)项目组对所有银行账户及往来客户、供应商的发函地址、回函地址进行了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与相关的合同及订单地址信息进行比对,与相关发票注明的信息进行比对,与通过网络查询的地址信息进行比对等,对于有疑问的地址信息进行妥善处理;

(4)项目组编制了函证控制表,包括函证金额、邮寄地址、发函及回函快递公司及快递单号等信息,实时跟踪相关函证的发出与收回;

(5)对于签字前往银行函证的银行账户,清晰详细记录了亲自前往银行询证的过程;

(6)对于往来询证函回函结果,项目组均已进行了妥善处理。

复核过程:资深审计人员与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子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主要科目的函证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询证函收发控制过程,回函结果的处理情况等工作底稿。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函证程序进行了有效控制,发函及回函过程均独立,函证程序执行到位。

18、监盘程序

复核内容:项目组对实物资产的监盘程序执行是否到位。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项目组在每个审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前均获取了公司的盘点计划,并根据企业的盘点计划安排审计监盘人员;

(2)根据监盘计划,审计人员与公司人员沟通具体的盘点事宜并按时进行盘点;

(3)项目组根据确定的盘点日期,同时对公司的不同仓库进行盘点,并保

留了盘点记录;

(4)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盘点比例均达到或超过瑞华会计师盘点比例要求。

复核过程:资深审计人员与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及子公司存货盘点、固定资产盘点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盘点计划、盘点小结、盘点差异处理等工作底稿。

复核结论:项目组按照职业准则及瑞华会计师技术指引的要求履行了盘点程序,对实物资产的监盘程序执行到位。

19、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复核内容:项目组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披露是否恰当。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

(1)获取了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清单,并进行审核;

(2)对公司董监高等主要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调查表;

(3)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核查了相关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4)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股东信息等进行核查,检查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

(5)对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异常销售价格及异常采购价格进行询问和调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

(6)获取了企业的关联交易清单并进行核查,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披露是否恰当。

复核过程:深审计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对捷捷微电关联方核查底稿进行了检查,重点复核了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走访工作底稿、工商信息核查等重要工作底稿;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关联方核查底稿进行再次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执行的必要的审计程序,相关审计结果能够支持审计结论,项目组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执行到位,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恰当。

20、监管机构反馈意见回复及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回复报告的核实

复核内容:对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回复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能够使相关问题得到合理解释并与实际情况相符;对意见回复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执行的除审计工作外的其他鉴证工作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项目组主要执行情况:对监管机构历次反馈意见及项目组回复进行检查,核实反馈意见回复相关底稿是否充分适当。对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回复报告进行检查,核实相关工作相关底稿是否充分适当。

复核过程:资深审计人员与独立复核人员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8日对捷捷微电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了复核。

复核结论:项目组已按照监管机构意见进行合理解释并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执行的除审计工作外的其他鉴证工作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综上,瑞华会计师认为:

1、瑞华会计师安排了独立的人员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了复核程序;

2、审计程序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瑞华会计师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3、已按照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4、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支持形成的结论,相关审计意见及结论恰当;

5、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支持上述报告。

八、审计机构复核结论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复核报告》,瑞华会计师受到的立案调查事项,不影响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审计质量,不影响本所为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等文件的效力。本所为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以及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己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复核报告,确认鉴证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签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鉴证意见恰当。瑞华会计师具备作为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机构的资格,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相关情形对我们为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效力不构成实质影响,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捷捷微电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仍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保荐机构的复核情况

1、核查瑞华会计师的业务资质

保荐机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网站查询并核查瑞华会计师提供的相关文件,瑞华会计师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949923XD)、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0000146)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41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述执照、证书均有效存续,未被吊销。

2、核查签字会计师的执业资格

瑞华会计师就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出具的报告,瑞华审字[2017]48370001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万强、杨运辉,其他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杨运辉、陶亮。保荐机构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网站查询并核查瑞华会计师提供的相关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林万强、杨运辉、陶亮分别持有编号为440400020016、110001540298、110001540372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述证书均有效存续,未被吊销。

保荐机构审阅了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复核报告》,并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负责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与上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立案调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无关,上述事项并未导致瑞华会计师及经办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受限。

3、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的重要方面,复核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的专业意见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的以下方面:

(1)收入核查

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收入核算流程,收入确认原则及确认依据,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开展穿行测试,评估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取得了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表,查阅、抽取并核对了主要客户的销售订单、出库单、发货单、发票、回款凭证等资料;对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查阅银行对账单,核查大额资金流入是否与账面记载相符。

(2)成本核查

保荐机构对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开展穿行测试,评估发行人成本核算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检查发行人的会计凭证、复核成本核算过程,核查各业务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了解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政策、结算流程,检查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核查各项采购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成本明细表,核查各业务的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3)资金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函证,核实账面金额与函证金额是否存在差额,是否存在大额未达账项未调整;抽查大额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有无授权批准、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4)应收、应付账款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往来款项选取了函证样本进行函证,对于回函结果不一致

的情形进行了恰当处理;对比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合理性;将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合理;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5)费用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费用明细表,并对大额费用支出进行核查;查阅发行人工资流程、采购与付款流程、费用计提及报销流程;分析不同期间不同费用项目的变动情况,将费用率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检查员工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原因是否合理。保荐机构通过复核瑞华会计师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报告涉及的底稿,与自身财务核查过程中取得的底稿进行交叉复核,结合自身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判断瑞华会计师形成的审计结论等相关结论是否合理。经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瑞华会计师已执行的审计及其他鉴证工作支持形成的结论,相关审计意见及其他鉴证结论恰当。

4、复核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复核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是否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以支持复核结论

(1)复核程序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瑞华会计师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复核瑞华会计师出具复核报告过程中涉及的底稿是否完备,通过抽样、访谈等多种方式判断瑞华会计师是否已就出具复核报告履行充分之前置程序。

(2)复核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会计师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复核报告,已履行的复核程序支持复核结论。

十、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1、瑞华会计师持有的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417)依法存续有效,瑞华会计师具备担任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审计机构的资格。经办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具备签字资格且持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合法有效。

2、目前瑞华会计师处于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3起案件与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无关。

3、瑞华会计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复核报告。本次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瑞华会计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复核报告,确认签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审计意见恰当。中国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事宜与本次捷捷微电非公开发行项目无关,未导致瑞华会计师及经办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受限,也不影响瑞华会计师为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出具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本次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的复核报告》之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锦雄 彭良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项目保荐代表人复核情况及复核意见

一、保荐代表人杨锦雄复核情况及复核意见

保荐代表人杨锦雄对本次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全部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的重要方面。具体如下:

1、查阅瑞华会计师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执照,复核瑞华会计师是否具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

2、查阅本次非公开发行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签字会计师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查阅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年年审签字会计师等,复核本次非公开发行审计工作的签字会计师是否具备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审计文件的资格。

3、杨锦雄先生在复核过程中对于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以及报告期内各年度毛利率的波动情况予以了重点关注,经进一步复核,发现如下证据予以支撑:

(1)公司综合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主要原因为:

1)公司具备自主定价能力,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产品较好的销售价格;

2)公司产品性能可靠稳定,客户满意度高,是公司产品能够保持较高价格的重要基础;

3)公司产品聚焦中高端市场,相较于低端市场具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4)规模化的量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有效降低单位成本;

5)公司原材料利用率的提高双重保障公司成本优势;

6)完善产品价值链、提高产品品质、提供个性化服务,增加产品附加值。

(2)通过对比,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公司产品主要是晶闸管系列产品和防护器件系列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器件产品实现的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台基股份晶闸管的毛利率水平接近。因此,公司与同行业上市

公司的毛利率差异主要体现在产品结构差异上。

(3)公司2018年和2019年一季度的毛利率较2016、2017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由于2017年底捷捷半导体大量生产设备转入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费用增加了营业成本,由于刚投产产能尚未完全释放,单位产品固定成本相对较高。在未来达到经济规模之前,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水平相对偏低。综上,复核认为公司主要产品半导体功率芯片和分立器件具有高技术含量、性能优良、高可靠性的特征,主要产品销售均价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产品,规模化生产使得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因而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较高,是合理的。

经全面履行复核程序及对重点复核问题予以进一步确认,杨锦雄先生认为,瑞华会计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复核报告,确认签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审计意见恰当。中国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事宜与本次捷捷微电非公开发行项目无关,未导致瑞华会计师及经办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受限,也不影响瑞华会计师为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出具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本次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非公开发行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保荐代表人彭良松复核情况及复核意见

保荐代表人彭良松对本次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全部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的重要方面。具体如下:

1、查阅瑞华会计师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执照,复核瑞华会计师是否具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

2、查阅本次非公开发行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签字会计师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查阅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年年审签字会计师等,复核本次非公开发行审计工作的签字会计师是否具备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审计文件的资格。

3、彭良松先生在复核过程中对于前次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了重点关注,经进一步复核,发现如下证据予以支撑: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已使用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98.01%,与披露情况一致;前次募投项目使用效益超过累计预计效益50%;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高于募集资金到位前一年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均为功率半导体相关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前次和本次募集资金围绕主业用于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4)前次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前次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全面履行复核程序及对重点复核问题予以进一步确认,彭良松先生认为,瑞华会计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由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复核报告,确认签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审计意见恰当。中国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事宜与本次捷捷微电非公开发行项目无关,未导致瑞华会计师及经办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受限,也不影响瑞华会计师为捷捷微电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出具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本次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非公开发行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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