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七次董事会于2004年6月21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7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公司向建行杭州之江支行叁仟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期限已到,同意公司向该行续借款叁仟万元人民币。此次借款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限需经银行核准。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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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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