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55号───────────────
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19年1月22日,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科科技)持有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6,050,000股股份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冻
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1.11%,占上科科技所持公司股份的100%。2019年1月23日,上科科技前一日被冻结的公司股份76,050,000股再次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并于2月12日解除轮候冻结。上科科技未及时将前述股份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公司迟至2月14日才就股份冻结、轮候冻结及轮候冻结解除事项一并予以披露。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科科技所持股份冻结及轮候冻结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1.1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上科科技本应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上科科技未就所持股份全部被冻结及被轮候冻结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外披露。上科科技有关股份冻结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