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广泛征询意见,董事会同意提名丁建生先生、佘智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丁建生先生、佘智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认为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能力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上述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经广泛征询意见,董事会同意提名江曙晖女士、吴红军先生、屈中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独立董事候选人江曙晖女士、吴红军先生、屈中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且在本公司连任时间均未达到六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董事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薪酬津贴的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涂连东 吴红军 曾招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