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推荐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同意此次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