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被法院受理(案号:(2019)湘民终658字),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将我司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与我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信息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
2019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了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我司在该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6)。
二、本次诉讼的情况
因鑫泓公司、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其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情况如下:
1、鑫泓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0193U,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22号鑫汇来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90499537J,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卓振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5561A
法定代表人:马伟进,董事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改判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鑫泓公司可得利益经济损失4500万元;
3)改判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鑫泓公司项目部员工工资损失450万元及违约金675万元;
4)改判由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鑫泓公司违约补偿款1230万元;
5)依法维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6)判令由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承担一、二审法院诉讼费。
2、恒通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卓振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22号鑫汇来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进,董事长上诉请求:
1)撤销(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7,836,436.5元;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注:(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二审定于2019年8月6日开庭审理,故对公司影响暂不合适进行预测,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等文件;
2. (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