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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5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11起案件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10,868,595.2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分别处于立案、调解等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杭州联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7月1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联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984号,法定代表人:郭阳生。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7年起,被告中新科技多次与原告合作,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柔性扁平线、按键遥控线等产品,原告即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供货。2018年6月3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01,601.63元货款。同时,订单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现已逾期。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新科技向原告支付货款1,401,601.63元及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利息为94,672.18元,上述款项合计为1,496,273.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01,601.63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9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9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14小区,法定代表人:任传海。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惠州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工业”)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4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三华工业货款共计948,472.90元,于2019年8月底前支付310,000元,于2019年9月底前支付310,000元,余款328,472.90元于2019年10月底前付清;申请人三华工业自愿放弃其余请

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三华工业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948,472.9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19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三华工业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7月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48,472.9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6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宏业北十五路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徐健。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健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豪光电”)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4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于2019年8月底前支付申请人健豪光电货款384,466.30元;申请人健豪光电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健豪光电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384,466.3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16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健豪光电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7月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4,466.3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件

1.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27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4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

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5:温岭市江连塑料厂(普通合伙),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桥头镇河北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林福英。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

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9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1,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900万元、利息858,333.33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28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8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5: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东厂区2幢2楼,法定代表人:曹永煜。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2,7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

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3,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2,700万元、利息2,575,000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29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7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

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5:台州奥利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前谢70号,法定代表人:黄彩平。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

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

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1,8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

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2,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1,800万元、利息1,716,666.67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中新科技与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号为(2019)沪0118民初11630号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2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17日。

审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崇军。

被告1: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被告2:陈德松,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号。

被告3:江珍慧,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华严街22弄**号***室。

被告4: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台州耀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军荣。

(2)本次诉讼事实与内容

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5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5将其与被告l之间供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保理合同同时约定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5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差额承兑保证函》。2018年8月3日,被告5向被告l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第4条约定原告受让应收账款后,有权在被告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贵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时,保理商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向贵方提前主张债权”。被告l同日签署了《买方确认意见》,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就相关应收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并承诺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保证人分别签署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差额承兑担保函》。各保证人承诺就汇票记载的承兑金额和被告l因违约产 生的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文件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6日向被告5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3,600万元。经查,被告l自2019年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

2、被告3、被告4也涉及多个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原告债权已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l偿付保理融资款4,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5在被告1未能偿付本金3,600万元、利息(截止至2019年6月11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五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中新科技与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年6月23日。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6月28日。执行冻结裁定时间:2019年7月1日。民事调解时间:2019年7月26日。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告: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

沈新泉。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被告是合作单位,原告向被告供应插头电源线,自双方业务往来至2018年10月31日,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52,022.13元,对账后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了价值681,209.48元的货物,也陆续付款2,519,000.01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14,231.6元。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14,231.6元,并赔付自起诉日至付清之日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宁波新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晟电器”)因与中新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8日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1,914,231.6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椒江区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1,914,231.6元,期限为一年。

4.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调解内容

新晟电器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26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中新科技分期支付给原告新晟电器货款1,878,128.41元及诉讼费用损失15,852元,于2019年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月底前支付货款626,042元,于2019年10月底前支付货款626,042元,于2019年11月底前支付货款626,044.41元及诉讼费用损失15,852元;原告新晟电器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新晟电器有权就货款1,878,128.41元的未付部分及以该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损失15,852元的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10,85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52元,由原告新晟电器负担。

5.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78,128.41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5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规划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竺剑如。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广德博亚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新星”)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15日经椒江区法院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博亚新星货款1,005,078.69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405,078.69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博亚新星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博亚新星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1,005,078.69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7月15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博亚新星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7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5,078.6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七)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6月3日。

执行冻结裁定时间:2019年7月1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树鸿。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美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22日经椒江区法院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若美电子货款413,211.88元;申请人若美电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若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逾期支付,则申请人若美电子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随时付清全部货款413,211.88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6月3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若美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于2019年5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2019年7月18日,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银行存款人民币415,458.7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15,458.72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八)中新科技与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9年7月1日。

司法确认调解时间:2019年7月1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科技工业园A7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民事裁定内容

东莞市奥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源电子”)与中新科技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19日经椒江区法院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中新科技应支付申请人奥源电子货款4,835,388.55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61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610,000元,余款1,615,388.55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奥源电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2)申请人中新科技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申请人奥源电子有权要求申请人中新科技随时付清全部货款4,835,388.55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7月1日,经椒江区法院审查,作出如下裁定:申请人奥源电子与中新科技于2019年6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35,388.5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司法确认调解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38起诉讼案件(包含正在执行冻结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207,027,895.9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7月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3)。根据公司最新收到的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法律文件,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光电”)因与公司存在定作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11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鸿立光电模具款302,000元;2)原告鸿立光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鸿立光电有权按模具款302,000元及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的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2,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中新科技与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3)。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好电子”)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9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一好电子货款64,442.11元,原告一好电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汇款至账户名东莞市一好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银行****支行,账号5500******1346);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一好电子有权对被告中新科技就货款64,442.11元的未付部分款项及以该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由被告中新科技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4,442.11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茂丰”)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17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分三期支付给原告无锡茂丰货款2,896,890.09元及诉讼损失19,988元,合计2,916,878.09元;第一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诉讼损失19,988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896,890.09元;原告无锡茂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期款项按照先付诉讼费损失后付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的顺序进行抵扣,款项汇至账户名无锡茂丰电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无锡**支行,账号5157****9152);2)如被告中新科技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无锡茂丰有权对被告就货款2,896,890.09元、该款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诉讼费损失19,988元扣除已付款项后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14,98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8元,由原告无锡茂丰负担;4)双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896,890.0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中新科技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9)。

2.本次诉讼的民事判决情况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集团”)因与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24日,经椒江区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中新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方远集团工程款14,119,334.47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原告方远集团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工程款14,119,334.47元在原告方远集团所施工的中新科技智能产业园一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方远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37元(已减半,原告方远集团已预交),由原告方远集团负担8,215元,被告中新科技负担52,122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119,334.4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案件如若不再出现其他诉讼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五)中新科技、中新国际电子与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3)。

2.本次诉讼的民事裁定情况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平波电子”)因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

2019年7月25日,东莞平波电子向椒江区法院提出撤回对中新科技起诉的申请。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平波电子撤回对被告中新科技的起诉。

同日,在椒江区法院的调节下,东莞平波电子与中新国际电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平波电子货款1,066,476.93元,原告东莞平波电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如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未按约全面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东莞平波电子有权就货款1,066,476.93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7,4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5元,由被告中新国际电子负担(限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至法院账户)。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66,476.93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资产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9)。

2.本次诉讼的民事调解情况

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凯达”)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7月10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科技分三期共支付给原告泰凯达1,273,388.04元及诉讼费损失8,130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第一期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货款40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9月10日支付货款40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473,388.04元及诉讼费损失8,130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原告泰凯达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被告中新科技未全面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则原告泰凯达有权就货款1,273,388.04元的未付部分及诉讼费损失8,130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8,13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30元,由原告泰凯达负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73,388.0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账户余额(元)账户性质
中新国际电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1445****57929,329.61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801****37874.82一般户
中新国际电子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8801****378210,558.86一般户
合计-19,893.29-

公司后续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2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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