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现就此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二、本次签订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签订框架协议事项。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