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2019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30,484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46.48%,占公司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6.65%。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8,90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不包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11,584万元。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 、李旺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