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审计专员的协调组织下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余两位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审计委员会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