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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085号,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

29.99%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湖岸)行使,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郭东泽和郭东圣,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诚通湖岸拥有公司可支配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郭东泽和郭东圣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19%,诚通湖岸拥有公司最大的可支配表决权。请公司补充披露其认为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二、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又于7月30日披露公告称控制权未发生变动。请公司补充披露:(1)协议双方短时间内签订补充协议且公司关于控制权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原因和考虑;(2)前期表决权委托协议并无关于控制权变化的表述,而公司7月27日披露的公告中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请说明信息披露内容与事实不一致的原因和责任人。

三、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早间以控制权变更为由对股票实施临时停牌,

又于2019年7月29日早间以控制权未变更为由临时停牌。请公司补充披露对股票两次实施临时停牌的决策过程、决策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责。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8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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