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苗棣、彭松、刘俊彦发表关于同意《公司融资展期继续提供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暨对外担保进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两家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情况构成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彭松、苗棣、刘俊彦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