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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公司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仍拥有控制权,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郭东泽先生。

2、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30日开市起复牌。

一、基本情况介绍。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通控股”)于2019年7月27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委托股票表决权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与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湖岸”)署了《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郭东泽先生将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中的445,945,276 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 29.99%)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诚通湖岸行使。

2019年7月28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的通知:其与诚通湖岸签署了《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 郭东泽(下称“甲方”)乙方:诚通湖岸(下称“乙方”)

(二)合同内容

鉴于2019年7月26日,双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445,945,276股限售流通股(占安通控股已发行股份的29.99%)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愿意无偿接受甲方委托。

甲乙双方基于乙方通过业务、资金支持以及协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改善安通控股的经营状况等目的,签署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甲乙双方均无意变更安通控股的控制权。

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兹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修改《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二条

各方一致确认及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二条修改为:

2.1甲方同意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无偿委托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的被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如下表决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对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2在第三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若安通控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前,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1)提名、选举以及罢免董事的事项;(2)安通控股引进股权投资方、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可能对安通控股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约定的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的事项外,对安通控股的其他议案,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2.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作为安通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安通控股《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除上述规定的表决权权利以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分红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权利。

2.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限制甲方基于其拥有的安通控股其他股份(除委托股份以外的安通控股股份)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

三、本次补充协议签署后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鉴于补充协议对表决权委托事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公司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仍拥有控制权,补充协议签署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郭东泽先生。

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30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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