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调整。
(二)关于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及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利于增强供应链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公司供应链业务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及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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