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与盟将威公司仲裁案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740,468.22元及被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裁决情况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或“公司”)于2012年投资制作了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并于2012年6月8日与被申请执行人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公司”)签订了《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发行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发行委托协议》”),委托盟将威公司对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发行。《发行委托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按照约定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如约交付授权作品等。而盟将威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中视传媒支付案涉剧目销售收入,并向公司发函表示不再履行《发行委托协议》。为维护中视传媒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下达了受理通知[(2018)京仲案字第2542号]。(详见公告“临2018-24”)
经审理,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2019)京仲裁字第0841号]: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发行委托协议》自本
裁决作出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底收益损失53,190,456元(保底收益损失53,190,456元=保底收益107,100,000元-申请人首轮发行收益53,300,000元*85%-已支付收益8,604,544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53,190,4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至全部保底收益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600,024.44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部预交),由申请人承担50%即300,012.2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0%即300,012.22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00,012.22元。
上述各项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公告“临2019-24”)
二、本次仲裁的执行情况
本次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盟将威公司拒不按照裁决内容履行其清偿义务。为此,中视传媒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
(2019)京01执720号),申请执行请求如下:
(一) 请求执行盟将威公司应支付的保低收益损失53,190,456元;
(二) 请求执行盟将威公司应支付的保底收益损失利息173,533.86元(暂算至2019年7月13日),并以53,190,4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4日至全部保底收益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 请求执行盟将威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250,000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盟将威公司应付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利息(从2019年7月14日起算,至其实际给付之日为止);
(四) 请求执行盟将威公司应支付的仲裁费300,012.22元,并以300,01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
行盟将威公司应付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利息(从2019年7月14日起算,至其实际给付之日为止);
(五) 请求以53,740,468.22元(保底收益损失、律师费、仲裁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执行盟将威公司应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2019年7月14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
(六) 本案执行费用由盟将威公司承担。
三、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仲裁执行尚未完毕,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仲裁执行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