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王子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7

证券代码:002735 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王子新材股票代码:002735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进军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益田路6009号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一致行动人1:王武军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龙园山庄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一致行动人2:王孝军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德兴路龙园山庄股权变动性质:股份不变一致行动人3:王娟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风临左岸名苑股权变动性质:股份不变

签署日期:2019年7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武军、王孝军和王娟
漫江碧透江苏漫江碧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王进军与江苏漫江碧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王进军、王武军与梁建宏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进军向江苏漫江碧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王子新材9,989,08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信息披露人王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武军合计向梁建宏转让其持有王子新材7,135,0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报告书王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王子新材、上市公司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A股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王进军的基本情况

姓名王进军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11131970******1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益田路6009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益田路600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总裁

2、王武军的基本情况

姓名王武军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103231966******1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龙园山庄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龙园山庄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副总裁

3、王孝军的基本情况

姓名王孝军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103231962******1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德兴路龙园山庄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德兴路龙园山庄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未在上市公司任职

4、王娟的基本情况

姓名王娟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11131978******2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风临左岸名苑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风临左岸名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未在上市公司任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王进军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9.44%

x%

49.44%

x%王武军

王武军王孝军王娟
7.40%5.72%1.4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增加二级市场股票的流动性,激发公司管理活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王子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王进军70,554,98049.4454,732,43538.35
王武军10,558,0207.409,256,4176.49
王孝军8,160,0005.728,160,0005.72
王娟2,040,0001.432,040,0001.43
合计91,313,00063.9974,188,85251.99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王子新材91,313,000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9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王子新材74,188,852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9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进军于2019年7月26日与江苏漫江碧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武军与梁建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进军向漫江碧透协议转让其持有王子新材9,989,08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王进军、王武军向梁建宏分别协议转让5,833,459股、1,301,603股共计7,135,0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王进军与江苏漫江碧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王进军(甲方)受让方:江苏漫江碧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2、标的股份

甲方拟转让的、乙方拟受让的王子新材9,989,08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截至生效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如在股份过户日前,目标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亦按照目标公司每一股份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进行调整;

3、转让对价及支付安排

3.1本协议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50元。

3.2按照第3.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计算,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捌拾肆万壹仟柒佰肆拾柒元整(小写:144,841,747.00元),上述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转让价款总额,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3.4条的约定在生效日后分二期向甲方支付。

3.3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乙方应于2019年9月1日以前(含当日),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4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3.4.1双方同意,在2019年9月1日前,双方共同在一家位于深圳市的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由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乙方应当在2019年10月20日以前或不迟于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的确认意见之日起50日以内(以二者较早者为准),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资金人民币玖仟肆佰捌拾肆万壹仟柒佰肆拾柒元整(小写:94,841,747.00元)一次性汇入监管账户。

3.4.2 在乙方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监管账户的解除共管手续,至此,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3.5本协议项下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由双方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并申报和缴纳,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份过户安排

4.1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够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甲方启动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在完成上述手续后,且乙方按照第3.4.1条之约定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监管账户后,甲方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上述各程序中,如需双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则双方应当配合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双方争取促使标的股份在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过户。

4.2标的股份的过户,以甲方提供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加盖登记结算公司印证的证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4.3根据国家有关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深交所的规则,本协议双方应当履行或者协同目标公司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公司规定的时限提供权益变动报告书。

4.4于股份转让完成日后,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依法向有关工税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应机关履行因本次股份转让而需要由目标公司做出的必要的报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如需要)。

5.声明、保证及承诺

5.1本协议一方于本协议生效日直至股份过户日不可撤销地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于本协议的声明、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对方的重大遗漏;

(2)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或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经营、分配、管理和处置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3)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对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刑事调查、诉讼、仲裁等);向对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4)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以及,

(5)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6.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王进军、王武军与梁建宏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1:王进军(甲方1)

转让方2:王武军(甲方2)

受让方:梁建宏(乙方)

2、标的股份

甲方拟转让的、乙方拟受让的王子新材7,135,062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截至生效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其中甲方1拟转让给乙方王子新材5,833,459股股份,甲方2拟转让给乙方王子新材1,301,603股股份,如在股份过户日前,目标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亦按照目标公司每一股份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进行调整。

3、转让对价及支付安排

3.1 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50元。

3.2 按照第3.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计算,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零叁佰肆拾伍万捌仟叁佰玖拾玖元整(小写:103,458,399元),其中乙方须向甲方1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捌仟肆佰伍拾捌万伍仟壹佰伍拾伍元伍角整(小写:84,585,155.50元),乙方须向甲方2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柒万叁仟贰佰肆拾叁元伍角整(小写:

18,873,243.50元)。上述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转让价款总额,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3.4条的约定在生效日后分二期向甲方1、甲方2支付。

3.3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贰仟零陆拾玖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捌角整(小写:20,691,679.80元)。乙方应于生效日起30日内,将分别应当支付给甲方1、甲方2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1、甲方2指定的账户。

3.4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安排

3.4.1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80%,其中,乙方须向甲方1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仟柒佰陆拾陆万捌仟壹佰贰拾肆元肆角整(小写:67,668,124.40元),乙方须向甲方2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

款为人民币壹仟伍佰零玖万捌仟伍佰玖拾肆元捌角整(小写:15,098,594.80元)。

3.4.2 各方同意,在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乙方分别将根据第3.4.1条应当向甲方1、甲方2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1、甲方2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3.5 本协议项下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由双方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并申报和缴纳,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份过户安排

4.1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够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各方同意,在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甲方启动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在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的有效期内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在甲方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资金支付能力证明(但甲方事先豁免的除外)。上述各程序中,如需双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则双方应当配合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以便促使标的股份尽快完成过户。

4.2 标的股份的过户,以甲方1、甲方2提供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加盖该登记结算公司印证的证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4.3 根据国家有关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深交所的规则,本协议双方应当履行或者协同目标公司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公司规定的时限提供权益变动报告书。

4.4 于股份转让完成日后,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依法向有关工税务主管部门

及其他相应机关履行因本次股份转让而需要由目标公司做出的必要的报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如需要)。

5.声明、保证及承诺

5.1以上双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声明、保证、承诺与责任。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之保证与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6.生效、变更和解除

6.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王进军合计持有股份70,554,98049.4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822,54511.09%
有限售条件股份54,732,43538.35%
王武军合计持有股份10,558,0207.4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639,5051.85%
有限售条件股份7,918,5155.55%
王孝军合计持有股份8,160,0005.7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160,0005.7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
王娟合计持有股份2,040,0001.4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040,0001.43%
有限售条件股份00%

其中,王进军所持公司A股股份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合计为42,279,000股,占其所持公司A股股份的59.92%,占公司总股本142,701,230股的29.63%。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王子新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进军,未发生变化。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进军及股东王武军、王孝军、王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3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至今已满36个月,在此期间上述股东没有发生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未发生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进军、王武军同时还承诺:在锁定期间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3、公司控股股东王进军,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武军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6月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不存在上述承诺中的第二款情形;

除上述承诺第二款内容,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4、首次公开发行前,王进军持有公司72.3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王进军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减持前提:在锁定期内,本人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④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

⑤减持期限: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减持。

公司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上述承诺之4-④“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5、首次公开发行前,王武军持有公司11%的股权,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王武军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减持前提:在锁定期内,本人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④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30%;且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⑤减持期限: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减持。

公司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上述承诺之5-④的部分内容“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3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6、首次公开发行前,王孝军持有公司8%的股权,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王孝军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减持前提:在锁定期内,本人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④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30%。

⑤减持期限: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减持。

公司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上述承诺之6-④“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3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七、其他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股变动人变动日期变动数量价格(元/股)变动方式
王进军2019.7.23-190,60014.40大宗交易
2019.7.22-278,20014.30大宗交易
2019.7.18-409,90014.40大宗交易
2019.7.17-612,90014.40大宗交易
2019.7.16-930,00014.65大宗交易
2018.11.13-67,50023.013竞价交易
2018.11.12-133,90023.398竞价交易
2018.11.08-251,20024.487竞价交易
王武军2018.11.08-389,40024.226竞价交易
合计--3,263,60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王进军

一致行动人1:______________王武军

一致行动人2:______________王孝军

一致行动人3:______________王娟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漫江碧透、梁建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查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王进军

一致行动人1:______________王武军

一致行动人2:______________王孝军

一致行动人3:______________

王娟

2019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股票代码0027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91,313,000 持股比例:63.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7,124,148 变动比例:12.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备注: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王进军

一致行动人1:______________王武军

一致行动人2:______________王孝军

一致行动人3:______________王娟

2019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