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19201920192019】】】】1067106710671067号号号号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
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委托股票表决权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郭东泽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9.99%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转让给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湖岸)行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诚通湖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晓琳。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补充披露诚通湖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历史沿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晓琳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二、公告显示,郭东泽同意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无偿委托诚通湖岸行使。请补充披露委托人将所持股份无偿委托给受托人行使是基于何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诚通湖岸获取控制权的目的及主要考虑,受托管理上市公司的相应对价及存在何种利益诉求,对公司违规担保和债权债务情况是否进行过相关尽职调查,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
无相应计划、安排及时间表。
四、公告显示,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郭东泽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7%。郭东泽和郭东圣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19%,诚通湖岸拥有公司可支配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请公司补充披露:(1)诚通湖岸是否因本次的表决权委托事项与原实际控制人郭东泽、郭东圣构成一致行动人,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2)诚通湖岸与郭东泽和郭东圣所拥有的可支配表决权股份仅相差4.8%,公司认为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晓琳的相关依据。
五、根据公告,本次委托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相关情形孰早发生者届满之日止,包括诚通湖岸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借款,则诚通湖岸提供的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等,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请补充披露关于委托期限的约定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六、当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郭东泽、郭东圣所持公司股份仍未解除限售、质押率达到90%,且所有股份已被多轮司法冻结,股权转让受限,请公司向原实际控制人核实并补充披露:(1)原实际控制人郭东泽、郭东圣的债务规模、结构、期限及逾期债务情况;
(2)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是否与主要债权人沟通,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七、公告披露前,公司股价已连续两日涨停。请公司补充披露:
(1)本次交易具体磋商、审批、协议签订具体时间、过程及所涉及
监事、
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的人员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手方
关身份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手方以供相关核
以供相关核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
回复我部,并对外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披露
披露
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的人员情况
;(2)
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的人员情况 | 请公司向本所报送公司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手方 | 中介机构等内幕知情人员的相 |
查。
以供相关核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
,并于2019年8月2
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 |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 |
。
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请公司向本所报送公司董事
、
请公司向本所报送公司董事中介机构等内幕知情人员的相
中介机构等内幕知情人员的相日之前以书面形式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