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与杭州亚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亚厦科创园发展(绍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与关联法人杭州亚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